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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均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631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均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刘均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31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均鉴,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均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均鉴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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