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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72民初11661号之二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惠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661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5号601-3。

法定代表人:黄必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昌工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韦廷希,执行董事。

被告: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淞江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彬,经理。

被告: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5号601。

法定代表人:韦廷建,总经理。

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珠三角家电中心大厦第八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韦廷建,经理。

被告:中山市天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市场58号。

法定代表人:钟戊喜,经理。

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2020年3月13日,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管辖权异议费200元,由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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