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1507号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新城大道南4号(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24722181X。
法定代表人:谢旭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北京中银(福州)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兴达装潢材料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头村花园新街57号,注册号350105600083322。
经营者:郭芳妹,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来,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贤,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郭双路,男,194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兴达装潢材料店、第三人郭双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