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21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麦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溪杭州湾汽配机电市场1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GWX04P。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慈溪市附海璐涛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J61Q9E。
经营者:罗曙光。
被告:罗曙光,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庙东,公民身份号码:330************436。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竞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岑旭娜,女,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330************060。
被告:黄金芝,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夏老庄东组,公民身份号码:413************646。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麦森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附海璐涛电器厂、罗曙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岑旭娜、黄金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3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5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28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