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0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陈胜强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920、922号。
经营者:陈胜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陈胜强百货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陈胜强百货店赔偿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