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初3383号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何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心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1单元1202、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80144D。
法定代表人:梁忠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敏,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涵,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20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刘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敏、李维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第11334787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国信”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在《深圳特区报》刊载声明以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所持有的“国信”商标合法有效,且“国信”系原告拥有的极具影响力的企业字号,依法均应予以保护,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1997年更名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2008年变更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2017年底,注册资本82亿元;
员工总数9109人;
在全国119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1家分公司、166家营业部,并于2014年成功上市,是一家在金融领域多元发展的大型知名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服务业务、金融产品代销等。
金融领域作为国信证券的核心业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主要经营指标持续保持行业前列。
国信证券在基金服务业务领域为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基金服务资格的企业,累计为超过200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综合主经纪商服务,为私募机构提供产品设计咨询、资本引介、产品销售、投研策略、交易支持、绩效分析、资产托管、基金运营服务等金融综合服务,累计服务产品逾1.5万支。
国信证券在第36类注册有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10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至今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原告的企业字号为“国信”,原告自1997年已开始将该字号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与对外宣传,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经过多年持续大量使用,该字号已积累了原告巨大的商誉,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符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条件。
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被告“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等,与国信证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日常经营、对外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未经原告同意,将“国信”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字号予以使用,并突出使用“国信”字样对其商品、服务进行宣传,故意混淆,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被告在官方网站上还将原告列为其合作伙伴等宣传内容,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或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且非法获利巨大,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了必要维权费用,包括为固定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用以及律师费等,上述合理支出依法亦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竟争,且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求,被告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不同意变更企业字号和名称。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被告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被告对该项诉求不予认可。
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经法庭审理及庭审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国信证券在本案中保护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该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10日,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金融信息;
证券交易行情;
基金投资;
金融分析;
发行有价证券;
金融咨询;
贸易清算(金融);
信用社(截止)。
原告认为,在被告成立之前,“国信”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原告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原告成立于1994年。
原告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6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
原告关联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从2002年至2013年期间,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11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及营业部。
原告关联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
原告注册于香港的关联公司,分别为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国信证券(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国信证券(香港)融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
原告关联公司国信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国信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
原告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的宣传画册,介绍了原告的发展历史、经营规模、业务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等内容。
其中,原告发展历史介绍(P9),显示原告最早成立于1994年6月30日,公司总部设立在深圳,在全国119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3家分公司、164家营业部(截至2018年5月),并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即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控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总数9109人,其中注册保荐代表人161人,证券分析师79人,投资顾问超过1000人,信息技术人员超过358人;
注册保荐代表人数量连续12年居行业前三。
原告经营规模介绍,显示原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原告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原告近5年的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项核心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十。
公司资产管理净利值达到1954.86亿元。
截止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1996.38亿元,净资产521.43亿元,(母公司)净资本445.52亿元。
2017年,公司事先营业收入119.24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5亿元。
原告业务领域介绍,显示原告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固定收益证券业务、资本中介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研究业务、机构业务、场外市场业务、柜台市场业务、资产托管业务、金融工程、国际机构业务、期货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国际业务。
其中在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中投资品种包括基金,研究业务中包含为私募、公募等机构投资者提供高水准、定制化和前瞻性的证券研究、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业务中也包括了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在柜台市场业务中为基金公司提供服务,在资产托管业务中为基金公司提供服务。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其中显示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3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
国信证券2014年上市,连续多年被评定为A类AA级证券公司,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70亿。
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
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2011至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60.5亿元、60.79亿元、67.75亿元,2011-2013年的净利润为18.21亿、18.48亿、21亿。
国信证券官网相关内容,其中显示原告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并且原告将“国信”字号和商标广泛用于公司和产品的宣传推广中。
其中,关于国信的介绍中的“国信新闻”栏内,显示原告“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国信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国信证券将国信弘盛整体转型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原告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其中包括“阿巴马量化对冲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钧玖泰沪港深私募投资基金”、“高毅国鹭1号尚远10号私募基金”等多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及国信“金汇宝”、国信“金理财”等资管产品;
国信代销基金产品信息中,显示原告代销“安信现金管理货币B”、“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等多种基金产品;
国信代销基金产品信息,在“国信视角”介绍中显示原告代销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等多种基金产品,其中包括由原告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锦源天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大族壹号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国信弘盛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主要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并管理多支“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国信弘盛的介绍显示“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国信证券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国信弘盛通过募集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信弘盛全资拥有或控股11家基金管理子公司,旗下投资基金10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人民币”;
国信弘盛所获荣誉,如2012至2015年福布斯“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十强”、2012年融资中国“中国十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2009年、2013至2017年投中网“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2017年中国证券报“中国股权投资金牛券商直投机构”等众多奖项;
国信弘盛管理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众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等。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显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原告控股的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截止到2018年,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5454.34亿元。
《私募托管大洗牌!
国泰君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新闻报道,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
表明原告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原告主张原告长期使用“国信”商标,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宣传推广“国信”商标。
国信证券宣传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原告从2007年至2018年在中国证券报、人民网等全国性的媒体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地宣传和推广,使得“国信”商标及字号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的汇总表,汇总了从2007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所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情况,包括广告合同名称、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平台、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发布次数、广告发布内容及广告费用。
其中,广告发布平台包括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
经初略统计,原告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
中国各大媒体关于国信证券的报道,其中包括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的国信证券新闻报道。
2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国信or国信证券”为检索词,以1997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为检索时间段,共检索到报纸文献5461篇、期刊文献169篇,从中挑选部分文献打印,表明早在2002年开始原告就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期刊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其中,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原告“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P1633),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意‘信念、诚信、自信、信誉’……”;
“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
新理财周刊于2008年对原告“国信人”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董事长何如、总裁胡继之曾对国信人说,希望你们……这种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已向国信各业务部门推行”。
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表明原告从1998年开始,就在全国性的媒体上长期、大量、持续地宣传和推广“国信”商标及字号,并且所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巨大。
其中: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广告发布合同的汇总表,汇总了从1998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原告所签署的广告发布合同情况,包括合同名称、广告商名称、广告投放平台、广告发布时间、广告发布次数、广告发布内容及广告费用。
其中,广告投放平台包括证据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
经初略统计,原告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
2013年之前各报纸有关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表明原告从2000年开始就被全国性的新闻媒体广泛、持续地报道,早在2013年5月13日之前,“国信”作为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就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3年之前各报纸有关国信证券的新闻报道汇总表,汇总了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原告的新闻报道情况。
其中,知名的报纸包括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
2013年之前《国信日报》相关报道。
《国信日报》系原告刊印的企业报纸,主要面向客户提供原告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和咨询。
原告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原告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主张其“国信”商标知名度高,享有极佳的市场声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宣传画册,有原告所获荣誉奖项介绍,何如董事长获“上市券商十大领军人物”奖(腾讯证券)、何如董事长获“中国百佳CEO”(《哈佛商业评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中国(全球)上市公司100强(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亚洲品牌500强(ABA亚洲品牌协会)、中国品牌100强(ABA亚洲品牌协会)、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TOP10(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世界经理人》)、中国企业信息化500强(CECA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市政府)、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深圳商报》)、深圳企业100强(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商报》)、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新浪金麒麟论坛)、中国最值得信赖的十大证券公司(世界金融实验室)、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奖(深圳市国资委)、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金融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十大亮点工程”入围奖(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交易所优秀会员、业务创新优秀会员、交易合规管理优秀会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优秀会员金奖(中国金融企业交易所)、最佳保荐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最佳国债做市商、优秀企业债券上市推荐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与服务优秀单位(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最佳呼叫中心(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客户关系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最佳财富管理品牌、中国最佳投顾服务品牌(《证券时报》)、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新三板优秀做市商(上海证券报)、金牛投资银行奖(《中国证券报》)、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福布斯》)、中华慈善奖(民政部)。
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证券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的国信证券新闻报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3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
国信证券2014年上市,连续多年被评定为A类AA级证券公司,公司当时注册资本为70亿。
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
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原告“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意‘信念、诚信、自信、信誉’……”;
“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
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原告的新闻报道情况。
从2006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原告所获得的87项荣誉和奖项,其中包括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国信证券”)、亚洲品牌500强大奖、2009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证书、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名片-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功勋奖、第七届中国品牌年度大奖-“2011中国品牌100强”、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P2465)等。
原告主张“国信”商标、字号早在被告成立之前便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2013年之前成立的国信证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表明原告从1994年便开始使用“国信”作为企业字号,以“国信”为字号的原告分公司、关联公司遍布全国各地,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表明早在2002年开始原告就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期刊上对“国信”商标和字号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
原告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原告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
国信证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国信证券将国信弘盛整体转型为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原告销售金融产品信息,其中包括“阿巴马量化对冲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大钧玖泰沪港深私募投资基金”、“高毅国鹭1号尚远10号私募基金”等多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以及国信“金汇宝”、国信“金理财”等资管产品。
原告代销“安信现金管理货币B”、“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等多种基金产品;
原告代销QDII型、股票型、混合型等多种基金产品,其中包括由原告关联公司-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深圳市国信弘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锦源天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大族壹号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国信证券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
作为国信证券综合金融服务的重要平台,国信弘盛通过募集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国信弘盛全资拥有或控股11家基金管理子公司,旗下投资基金10支,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人民币。
国信弘盛管理的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众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国信运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信弘盛(珠海)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等。
原告经过20多年的发展,原告已经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原告近5年的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四项核心指标均进入行业前十。
公司资产管理净利值达到1954.86亿元。
截止2017年底,公司总资产1996.38亿元,净资产521.43亿元,(母公司)净资本445.52亿元。
2017年,公司事先营业收入119.24亿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75亿元。
2009年至2012年公司连续多年均有六家营业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股票交易金额前十名,其中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连续五年排名第一。
2007年至2012年连续6年被深交所评定为“最佳保荐机构”。
从2000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6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
上海证券报于2003年对原告“国信”品牌的理念和影响力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是一个历史较长、早期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1997年,国信增资扩股,迅速由地方性小券商发展为全国性综合券商,并形成了具有国信特色的企业文化…国信的价值观,就是以‘信’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注意‘信念、诚信、自信、信誉’……”;
“投资人对国信的认同度也逐年提高,国信的品牌效应日益扩大”。
新理财周刊于2008年对原告“国信人”进行了报道,显示“国信董事长何如、总裁胡继之曾对国信人说,希望你们……这种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模式,已向国信各业务部门推行。
原告从1998年开始,就在全国性的媒体上长期、大量、持续地宣传和推广“国信”商标及字号,并且所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巨大。
广告投放平台包括证据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等全国性知名媒体。
经初略统计,原告在此期间投入的广告费用近千万。
从200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中国证券报、香港文汇报、青年报、深圳商报、上海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21世纪经济报道各大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对原告的新闻报道。
原告在2010年至2013年5月13日前,通过《国信日报》对原告及其旗下各营业部、分公司的各类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国信”在相关市场中已经与原告形成了直接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许可证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的券商,也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证明》(备案编号A00003)的券商之一。
原告资产托管部累计服务近3000家私募管理机构,具有丰富的产品设计咨询和基金运营经验。
原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弘盛”)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国信弘盛拥有一支80余人的管理团队。
截止2017年底,国信弘盛及旗下管理基金累计投资PE项目98个,其中39个项目在A股上市,上市退出率超过33%。
2017年,新增投资项目IPO家数为6家,在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中排列前茅。
国信弘盛获得奖项众多,包括2012-2015年连续获评《福布斯》“中国最佳PE机构十强”;
2013年获评《融资中国》“中国十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2014年,获评《证券时报》“中国区最佳券商直投机构”;
2016年,获评投中集团“中国最佳券商直投机构TOP10”、“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100”;
《证券时报》“新三板最佳投资机构”;
《中国证券报》“中国金牛券商直投机构”。
2017年获评清科“2017年中国券商直投10强”和“201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两项大奖;
中国证券报2017“金牛券商直投机构奖”等奖项。
《私募托管大洗牌!
国泰君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新闻报道,其中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
表明原告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深圳知名品牌荣誉证书、亚洲品牌500强大奖、2009年度深圳百强企业称号证书、中国证券市场20年最具影响力证券公司、深圳经济特区30周年杰出贡献企业、深圳名片-最能代表30年深圳形象的知名金融品牌功勋奖、第七届中国品牌年度大奖-“2011中国品牌100强”、证券公司最佳企业声誉奖(P2465)等;
在2007年至2013年间,经过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分局评定,原告分类评级结果一直为证券公司A类AA级,充分表明原告经营业绩优异,企业信誉佳,行业影响力大。
上述证据证明2013年之前国信证券所获奖项、荣誉,表明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推广,原告获得了大量的荣誉称号和奖项,“国信”作为原告商标及字号也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主张2013年之后,“国信”商标及字号通过持续宣传、使用,知名度延续至今。
2013年5月13日至今,原告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28家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
2013年5月13日至今,国信期货在全国各地共成立了5家以“国信”为字号的营业部;
《国信日报》作为原告企业报刊在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刊印发行,“国信”在相关市场中与原告的直接稳定对应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2013年之后成立的国信证券分公司、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表明原告在2013年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在全国各地相继成立了众多以“国信”为字号的分公司、关联公司;
2007年至2018年在中国证券报、人民网等全国性的媒体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地宣传和推广,使得“国信”商标及字号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被全国性的新闻媒体报道,“国信”作为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
《国信日报》作为原告企业报刊在2013年5月13日之后继续刊印发行,“国信”在相关市场中与原告的直接稳定对应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
原告在2017年证券公司总资产排名中位列第11、净资产排名中位列第10、营业收入排名中位列第8、净利润排名中位列第7、净资产收益率排名中位列第10、成本管理能力排名中位列第3、信息技术人员薪酬排名中位列第3、公益性支出排名中位列第5等。
原告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各项业务取得了突出的市场地位。
根据中证协公布的证券公司会员经营业绩排名,2011年至2015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五项指标均进入行业排名前十位。
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49亿……保持了行业中领先的盈利能力。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其中显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国信期货、国信香港分别开展私募基金、期货和境外金融服务等业务……201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9.24亿元…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持续保持行业前列。
”、“国信弘盛实现营业收入2.33亿元,排名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前列,获得中国最佳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奖项。
2018年原告实现营业收入100.31亿元。
原告获得2015年中国上市公司口碑榜-最具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第十四届中国慈善榜年度慈善榜样、2018年中国券商金鼎奖“最具品牌竞争力券商”、2018年“CSR竞争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选-年度社会责任贡献奖等。
经过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分局评定,原告分类评级结果持续为证券公司A类AA级,充分表明原告经营业绩优异,企业信誉佳,行业影响力大。
胡润品牌榜显示原告在2016全国金融品牌价值排行榜中位列第35位,品牌价值高达39亿元;
原告在2017全国金融品牌价值排行榜中位列第35位,品牌价值高达45亿元。
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相关报道,显示原告在2018年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中位列第81位,品牌价值高达123.09亿元。
表明“国信”作为原告的字号和商标,品牌价值极高,市场美誉度极佳。
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在官网使用“国信”商标、被告在《国信人》杂志使用“国信”商标、被告在微博中使用“国信”商标、被告在微信中使用“国信”商标、被告在基金产品介绍使用“国信”商标、被告在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使用“国信”商标。
被告在其官网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以“国信”指代自己。
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被告以“国信基金”指代自己,并且在介绍中显示“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是根据查询显示被告的控股股东为粤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并非国有企业,被告涉嫌虚假宣传。
在网页照片中显示的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被告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
在《国信人》2016年6月第1期杂志中,被告在封面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被告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
2018年第1期,在官网首页的显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
在《国信人》2016年第2期杂志封面中,被告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在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中,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管理总额为23.164亿元,新增管理规模2.164亿元,成功退出1.357亿元。
在《国信吉祥物设计中的形与意之美》文章中,被告使用“国信”指代自己。
在《国信人》2017年第3期杂志封面中,被告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在《国信金控集团2017年开工大吉——领利是,传祝福》新闻中被告以“国信金控集团”指代自己,并且在广告页中出现广告语“今年您选择了国信,未来我们用成绩回报信任,国信基金,值得信赖的理财专家”,其中突出使用了“国信”、“国信基金”。
在《国信人》2018年第1期杂志封面中,被告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被告在其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如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玖瀛一号阳光证券私募)基金产品标注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被告在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产品名称中大量使用了“国信”商标、字号。
国信票据基金具体包括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二十八号。
国信泰瀛供应链系列包括国信泰瀛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泰瀛货币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
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包括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国信汇瀛基金系列包括国信汇瀛货币权益1号私募投资基金。
此外,被告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
在《国信控股集团开门大吉2018红红火火》的新闻中,显示被告在红包上印制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被告在产品介绍中,使用“国信”作为产品名称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在企业介绍中,重点宣传带有“国信”字样的关联企业,如“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
在企业杂志中,被告以“国信人”作为杂志名称;
被告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
举办“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
举行“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将自己简称为“国信”;
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
举办行**路读万卷书活动并称这个时代为其“国信人时代”;
举行“国信人”在行动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
举行99公益日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P2966);
举办“国信”理财沙龙活动;
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并将自己简称为“国信公司”等。
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被告举办了一场户外拓展活动。
照片中出现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在《祝贺国信基金“解密理财”沙龙活动圆满举办》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在公司大会议厅举办了沙龙活动,并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
此外,被告还举办了“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
(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微信认证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国信人》等系列文章、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被告推送的微信文章中,被告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来指代自己及产品、员工,意图攀附原告商誉,混淆公众。
被告在新的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坊4号楼的外墙设置了“深国信”广告牌(P3019),该广告牌十分醒目;
同时,被告在其办公室门口张贴“国信基金”春联。
被告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在明知被诉侵害原告“国信”字号和商标并且其“深国信”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突出使用“国信”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被告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了35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并且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以“国信”命名。
《金融领域国信字号及商标混淆调研报告》其中97%的投资者知晓“国信证券”;
98%的投资者认为“国信”、“国信证券”直接指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的投资者认为国信基金与国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92%的投资者通过“国信”字号来判断“国信基金”与“国信证券”存在关联关系;
80%的投资者认为带有“国信”字样的商品是由“国信证券”提供的。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其中显示被告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3日。
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受托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
企业管理咨询。
原告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
原告“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
国信弘盛是原告旗下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主要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并管理多支“国信”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原告控股的基金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
《私募托管大洗牌!
国泰君安广发华泰份额飙升,招行浦发中信领跑银行》显示“私募基金行业最新的资产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招商、国君、中信、国信四大龙头券商占据私募托管江湖大部分份额,呈现出强者恒强的局面”,“国信证券以14%的份额位列第三”,“第三名是国信证券,最新托管的私募基金数量为6631只….国信托管私募产品中正在运行的有2260只”。
表明原告占据私募基金托管行业较大份额,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如下:被告在2018年9月19日设立郏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含有“国信”字样的公司、合伙企业均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设立,表明被告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在官网显示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在企业杂志《国信人》杂志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新浪微博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公司名称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对外宣传活动、基金产品、服务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官网为“www.guoxinpe.com”,该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guoxin”,“pe”是privateequity的缩写,中文意思为私募股权投资,是证明所处行业的标识,并不具有显著性和特定指向性。
“guoxin”是原告“国信”商标及字号的拼音全拼,且读音一致,在域名中主要起识别和区分来源的作用。
被告在其官网首页左上角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
被告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2018年第1期,在官网首页的显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
在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标注“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以“国信基金”指代被告,并且在介绍中显示“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是根据查询显示被告的控股股东为粤财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并非国有企业,被告涉嫌虚假宣传。
在网页照片中显示的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被告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
在《国信控股集团开门大吉2018红红火火》的新闻中,显示被告在红包上印制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使用了“国信”字号。
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国信票据权益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二十八号、国信泰瀛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泰瀛货币资产私募投资基金一至三号、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国信汇瀛货币权益1号私募投资基金,均使用“国信”。
在《国信人》2016年第1期、第2期、2017年第3期、2018年第1期杂志中,被告在封面使用了“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被告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
(2018)深证字第129211号公证书,显示被告设置了官方认证的企业微博“国信股权基金”其中,被告发布了《2018年国信基金总部员工团建旅游活动》、《国信股权基金2013大中华金融才俊财富论坛之财富永恒之路:夹层基金》、《财富永恒之路-债权式股权投资》、《财富永恒之路-股权+债权投资》等众多广告宣传和新闻报道。
(2018)深证字第129212号公证书,显示国信基金官网“全新改版上线啦,全新体验·全新升级www.guoxinpe.com”。
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被告举办了一场户外拓展活动。
照片中出现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在《祝贺国信基金“解密理财”沙龙活动圆满举办》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国信基金在公司大会议厅举办了沙龙活动,并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
此外,被告还举办了“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进行宣传推广。
(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微信认证为被告。
在《国信人》等系列文章、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被告推送的微信文章中,被告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及产品、员工,意图攀附原告商誉,混淆公众。
被告在企业介绍中,重点宣传带有“国信”字样的关联企业,如“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
被告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将自己简称为“国信”;
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
举办行**路读万卷书活动并称这个时代为其“国信人时代”;
举行“国信人”在行动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
举行99公益日活动并称其员工为“国信人”;
举办“国信”理财沙龙活动;
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并将自己简称为“国信公司”等。
被告在2018年9月19日设立郏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含有“国信”字样的公司、合伙企业均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设立,表明被告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发表意见认为: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恰好能够证明被告的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13日,其中一名股东是“大连深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使用股东“国信”两字,具有合理性。
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证,恰好能证明原告系2016年10月28日取得国信商标专用权,但被告系2013年5月13日依法成立,属于在先权利。
原告本身没有私募管理人牌照,无法发行基金产品。
(2018)深证字第128725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被告对外宣传用的是“国信基金”与被告注册商标“ ”一并使用进行宣传,该图标“ 国信基金”远区别于原告14573616“ ”的商标跟图形,在形状、颜色、文字上均可以明显区别,且在集团简介中被告明确自己的全称是“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的发行机构均为被告全称,各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也显示被告的全称,并不会导致公众对该些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2018)深证字第129211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被告的微博名称为“国信股权基金”,头像的照片是国权股权的注册商标“ ”,商标号为21160914,宣传中简称为“国信基金”均与“ ”一并使用,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
(2018)深证字第129212号公证书,能够显示显示被告在百度贴吧的名字是“国信股权基金吧”,同时标有公司的注册商标“ ”。
宣传的活动照片中也均是“ 国信基金”的情况,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
(2018)深证字第129214号公证书,恰好能够证明被告的微信号是拼音“GUOXINJIJIN”、名字是“国信股权投资”,头像是被告的注册商标“ ”,相关宣传产品均是产品名称加被告的注册商标“ ”,能够让公众予以区分,并不能导致混淆。
对外宣传时被告使用的是全称,公司简介中使用的也是被告全称。
018-NLC-JSZM-1178号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恰好能够证明原告对外宣传使用的均是“国信证券”和“ ”。
国信证券所获奖项、荣誉,能够证明社会对原告的认同均为原告全称、“国信证券”和“ ”,行业属性为证券业。
关于原告提交的34242370深国信商标注册信息及流程状态,被告认为“深国信”系被告股东的名称,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性,且发生时间是2018年申请2019年被驳回,但被告系2017年取得“ ”商标,办公楼照片上也显示了国信或者国信基金前被告均加上了被告的注册商标“ ”,能够区分原告与被告。
被告依法取得工商注册,说明被告没有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规定,被告的基金产品能够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也说明被告没有违反证据《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
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成立,被告的股东之一为大连深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于2017年10月28日取得第2116041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4年12月10日证监会《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明2014年12月10的证监会同意原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4年12月29日深交所要闻—《国信证券在深交所上市》,证明原告上市系2014年12月29日,股票简称为“国信证券”,国信证券具有知名度系自2014年12月29日,晚于被告成立的时间。
国信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信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综合查询,证明被告具有私募管理人资格,原告并不具有私募管理人资格。
最高院(2010)民提字第15号判决书:最高院关于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规则。
在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行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宜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19号判决书:对于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属于正常合理使用(被告工商注册在先原告商标注册在后),是合法的在先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2018)粤0303民初22015号判决书:原告诉深圳国信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时间与本案同期,该案已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告对被告抗辩主张发表意见认为:企业名称权利的形式合法性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形式合法而认定其具备实质合法性,法院仍应当依照有关的法规裁判其是否构成侵害在先合法权利,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不证明被告有权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字号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淆、侵害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
被告提交的第21160419号“ ”图形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16年8月31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6类银行;
资本投资;
金融票据交换;
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融资租赁;
股票和债券经纪;
基金投资;
募集慈善基金;
受托管理等。
但是该商标并非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商标,且该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晚于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被告不得以此作为其使用“国信”字号、商标的合法依据。
被告具备一定商标法律意识,知道只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被告并未在其经营中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与国信商标共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被告明知原告享有涉案“国信”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仍然恶意使用该商标作为字号,并在宣传推广中突出使用“国信”,再次证明被告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依据及理由。
被告在其主编的《国信人》2016年第2期杂志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中,显示截止2016年6月30日管理总额为23.164亿元,新增管理规模2.164亿元,成功退出1.357亿元。
2017年第3期《国信人》杂志中披露,国信基金2016年总资产4.8亿元,净资产2.6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净利润3468.87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3.14%,总资产收益率7.11%。
在2018年第1期《国信人》杂志封面中披露,“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经营概况”显示,被告受托管理规模为72.31亿元,基金发行规模为11.13亿元,本年度投资发放收益1.53亿元。
在《热烈庆祝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圆满举办成功》的新闻中,显示“截至2017年底,国信基金全年共备案产品25只,行业平均发行2.96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而国信基金全年募集总规模年华9.558亿元,行业平均募集规模4.95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在未来发行计划中,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将预计发行数量18只,发行金额高达6.3亿;
国信泰瀛保理基金系列预计发行数量12只,发行金额高达4.5亿;
国信泰瀛供应链系列虞姬发行数量20只,发行金额高达12.5亿;
国信汇金产业投资系列预计发行数量4只,发行金额达40亿。
”“2017年底,大连分公司累计实现产品销售年华44415.5亿,目标完成比达99%……单只产品最大销量7000万元,平均销量2018.88万元,而在2018年的业绩目标中,大连分公司将在2017年的业绩基础上提高30%,计划实现销售目标6亿。
”“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正式成立……截至12月底业绩金额累计达3110万元……嘉兴分公司截至2017年底,全年完成销售四千多万元”。
“国信基金副总经理兼国信财富总经理宫明先生最后总结到,截至2018年12月底(此处可能为笔误,应该是截至2017年12月底)国信控股集团总募集量11.31亿元,总备案产品27只。
”足以证明被告通过使用“国信”字号及商标非法获利巨大。
在《热烈庆祝国信控股集团2018新春团拜会圆满落幕》的新闻中,显示这一年共备案产品25只,行业平均发行2.96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集团募集总规模接近10亿元,行业平均募集规模4.95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再次证明被告非法获利巨大。
在《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大会圆满举行》的新闻中,显示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的财务数据状况不错,截止到2017年底,集团总资产42.91亿元,净资产32.7742亿元,营业额38.14亿,集团估值(按同行业上市PE:5倍):190.7亿。
国信基金全年的投资总额达到8.826亿元,投资收益达1.824亿,债权收入1867万,股权净值2940万,管理资产规模42亿。
国信基金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公告,在其募集的35款产品中,绝大部分产品的募集规模都不低于3000万,其中国信票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编号:SY5995)的募集规模不低于2.7亿,足以表明被告使用原告“国信”字号和商标,攀附原告商誉的不法行为给被告带来巨额利益。
国信基金投资成功案例,中美能源投资案例投资金额4亿、嘟巴士投资案例投资金额1000万、美锦能源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亿、康海时代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10万、宜停车项目投资案例投资金额210万。
国信汇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推荐材料,显示截止到2017年底,被告全年共备案产品25只,超过行业平均水平7.45倍;
全年备案总规模年化9.5580亿元,超过行业平均水平0.93倍。
《私募股权基金盈利模式是什么一般能挣多少》,该文章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普遍的收益分配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其中,GP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
通常的约定是有限合伙人支付给普通合伙人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的百分之二十的管理分红….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都在2%-3%之间”。
《中国私募海外第一股,基岩资本赴美IPO》,其中显示“基岩资本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主要业务”,“成立仅两年,截至2017年9月30日,基岩资本总营收达1476.3万美元,净收入614.5万美元”,净利润率高达41.6%。
原告主张其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为159000元,公证费为7600元;
原告因本案产生文献检索费用2600元、2196元、800元;
原告因本案产生市场调研费用77380元。
上述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49576元。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依据不真实且不合理。
被告同时认为文献检索费用、市场调研费用不属于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一、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问题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为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经申请依法取得,本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指控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具体行为表现在:被告在官网、《国信人》杂志、微博、微信的基金产品介绍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中使用“国信”商标。
被告使用的形式为“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FUND”、“ +国信基金”、“ +国信财富”。
被告对上述含有国信内容标识,是在首页显著位置单独突出使用,系商标性使用。
但是,由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为“国信”,该注册商标保护的是“国信”中文文字,因此被告使用“GUOXINFUND”并不涉及侵害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权的问题。
被告使用的“国信人”、“国信基金”,核心词语为“国信”,应当判定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系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国信”,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
“ +国信基金”、“ +国信财富”,虽然是组合商标,且有被告注册使用的“ ”商标,但其文字部分比较显著,核心词语为“国信”,应当判定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系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国信”,容易使他人产生混淆。
因此,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关键在于两者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本案中,原告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金融服务;
金融管理;
金融信息;
证券交易行情;
基金投资;
金融分析;
发行有价证券;
金融咨询;
贸易清算(金融);
信用社(截止)。
被告从事的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
被告的业务与上述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不能完全对应,但均是36类,且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金融服务、基金投资类似,应当判定两者为类似服务。
本案商标侵权赔偿问题取决于原告有无使用注册商标。
该使用必须是商标性使用,还要与被告使用服务的类别相同或者类似。
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了其在证券交易行情、发行有价证券上使用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的事实。
原告提交其全资子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的系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等,可以证明其在基金投资上使用了“国信”注册商标。
但是,原告的这种使用方式,严格意义上,并非原告直接使用,因此,本院在对原告的侵权赔偿时将予以考虑。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其“国信”商标在未注册之前,已经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原告为此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成立之后到商标注册之前使用的情况。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成立的时间以及使用涉及“国信”的时间与原告在其商标注册之前是否驰名无关;
其次,原告商标注册之前的事实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故原告主张其“国信”商标在注册之前是否驰名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至于被告提出前其企业名称注册及使用为2013年5月13日,原告第11334787号“国信”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被告具有先用权,不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
本院认为,对先用权的评判,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不能简单的从两者时间上进行比较判定,还应当考虑双方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等,是谁攀附谁。
况且,本案原告的“国信”注册商标与原告的“国信”字号一致,而原告的“国信”字号是从1997年就开始使用。
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关于原、被告是否属于相同行业的问题,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受托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
企业管理咨询。
原告经营范围涵盖资产管理、基金服务等金融服务。
原告通过全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国信弘盛开展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顾问等业务,原告控股的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等。
事实上,原、被告均是从事金融服务及管理的公司,因此应当确定原、被告系同行业竞争关系。
原告于1994年6月30成立,1997年使用“国信”字号,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已为大型综合形证券公司,在我国119个城市和地区设有52家分公司、165家营业部,主要经营指标保持在同行业前列,“国信”作为字号,随之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原告使用“国信”以各种形式对外进行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使得消费者更加了解和信任原告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其知名度。
原告获得奖项有:第七届中国最佳证券经纪商、第十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金钥匙、“国信证券”品牌多次获得深圳知名品牌荣誉、最具竞争优势上市公司、第十四届年度慈善榜样、最具品牌竞争力券商、社会责任贡献奖等。
综上,原告通过字号及商标的连续使用,“国信”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指控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在官网显示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国信人》杂志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在新浪微博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在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被告对外宣传活动、基金产品、服务中使用含有“国信”的企业名称。
被告官网“www.guoxinpe.com”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guoxin”,是原告“国信”商标及字号的拼音,在域名中主要起识别和区分来源的作用。
被告在其官网首页突出显示“国信基金”、“GUOXINFUND”,并且设置了“走进国信”、“国信研究院”的选项。
被告编辑并发布了《国信人》期刊,标题显示“国信杂志”,广告位置中有“投资首选、国信基金”广告语。
在国信基金产品中有关于基金产品的介绍,标注“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在集团简介部分显示“国信基金”,介绍中称“国信基金为国有控股企业”,但其并非国有企业,被告涉嫌虚假宣传。
被告公司前台中设置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被告举办了“国信杯”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
被告在国信票据基金系列、国信泰瀛供应链基金系列、国信汇金基金系列、国信汇瀛基金系列使用了“国信”字号。
被告在《国信金融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揭牌仪式暨企业家财富管理高峰论坛在苏州隆重举行》、《国信杯淄博市首届中老年创新书画大赛圆满成功》等新闻报道文章中,被告突出使用“国信”、“国信基金”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的企业微博“国信股权基金”中发布了《2018年国信基金总部员工团建旅游活动》、《国信股权基金2013大中华金融才俊财富论坛之财富永恒之路:夹层基金》等众多广告宣传和新闻报道。
被告在《穿越南山,攀登高峰迎2017》的新闻报道中,显示被告举办的户外拓展活动使用了“国信基金”、“GUOXINFUND”标识。
国信基金在大会厅的沙龙活动中使用“国信”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还举办“国信基金全国峰会”、“国信基金鞍山分公司投资理财说明会”等活动,广泛使用“国信”字号进行宣传推广。
被告注册了国信股权投资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guoxinjijin”。
被告在国信财富2018工作规划会议、国信控股集团2017年度总结、2016年上半年运营报告等被告推送的微信文章中,被告大量使用“国信财富”、“国信人”、“国信集团”、“国信控股集团”、“国信金控”、“国信基金”、“国信票据”、“国信家人”等含有“国信”的词汇。
被告在企业介绍中宣传称“国信财富”、“国信利是”、“长亮国信”、“中城国信”等。
被告举办“国信杯”中老年书画大赛、“国信基金杯”广场舞大赛、“国信财富”2018年工作会议并在会议中称其为“国信”;
举行“国信基金”内蒙古之旅活动称其员工为“国信家人们”、“国信女神”;
举办行**路读万卷书活动称其“国信人时代”;
举行“国信人”在行动、99公益日活动称其员工为“国信人”;
举办“国信财富”重庆分公司开业庆典称为“国信公司”等。
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于2018年9月19日设立郏县国信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设立国信(天津)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月29日设立南充国信颐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充国信长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综上,“国信”字号、商标已经与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起了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显著特征和标识,“国信”、“国信证券”直接指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在公司名称中含有“国信”字号,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在金融领域提供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而且商品名称中均含有“国信”,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让相关投资者难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使用“国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应当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各种形式的宣传中停止使用“国信”,但是,由于被告已经长期使用“国信”字号对外经营,造成了客户的认知,这与原告长期放任、不及时进行维权有一定关系,因此应当给予被告合理的期限进行变更使用。
三、关于本案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用于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原告在本案中依据被告的经营额或者推算的利润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故对本案的赔偿问题,本院适用酌情赔偿原则。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国信”的行为性质、时间、后果,被告经营的范围、规模及场所,原告“国信”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较为妥当。
原告提交了证据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公证费、公证购物费用、律师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维权支出249576元。
本院对原告购买侵权商品的公证费用予以支持。
原告认为其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了文献检索费用、市场调研费用,本院认为,该费用并非本类案件应当产生,其要求被告承担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对原告提出的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仅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3万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院考虑原告作出了较大数额的赔偿请求,而本院支持的赔偿额度远低于原告的赔偿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适当负担部分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被告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且其使用“国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对外宣传中使用“国信”文字;
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五、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800元,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