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6号原告:魏景泉,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彬彬路路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5号坂维园A栋五楼左边503。
法定代表人:吕玉凤。
被告:吕玉凤,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魏景泉与被告深圳市彬彬路路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吕玉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53××××.6、名称:摄像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景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景泉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