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628号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2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孔凡利。
被告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第一工业区三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
法定代表人陈宥渲。
被告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景田路3号深茂商业中心10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傅辉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