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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7628号
案件名称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628号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2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孔凡利。

被告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第一工业区三区7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

法定代表人陈宥渲。

被告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景田路3号深茂商业中心10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傅辉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深圳市傲生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达人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上勾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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