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422号原告:谢应抱,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8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庆徽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福基路6号首层H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25RFC2U。
经营者:于其亮。
原告谢应抱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庆徽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应抱撤诉。
本案原告谢应抱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谢应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