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亚,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冬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立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起,被告人陈立亚伙同同案人赵清江(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小学旁的一无牌工厂生产假冒的标有“pfizer”、“C50”等字样的药丸。
至2012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起获假冒的标有“pfizer”、“C50”等字样的药丸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生产设备等一批。
后公安机关又在陈立亚、赵艳丽(另案处理)等人位于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凤岭庄24号三楼的一房间内起获大量假冒的标有“pfizer”、“C50”等字样的药丸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生产设备等一批。
经鉴定,起获的标有“pfizer”标识的假药共814400片,共价值78996800元。
2019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陈立亚在郑州市金水区凯德广场成龙电影院被抓获。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立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建议本院结合被告人陈立亚的悔罪态度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立亚辩解其只是让赵清江帮其从朋友处拉了一些制奶片的设备回来,其2012年2月15日左右就去了内蒙古,2013年6月才离开内蒙古,期间其都没有回过广州,其不清楚涉案工厂生产药丸的事情。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立亚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在内蒙古工作,即使回过广州,也不能证实其有在涉案工厂和出租房出现过或其有参与过工厂假冒注册商标。
2.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立亚作为老板有购买原料、发放工资、招聘员工等行为。
3.房东赖某2不认识被告人陈立亚,证明租赁房子的另有其人。
4.赵清江供述受陈立亚委托,但其无法说出陈立亚是如何发放工资、如何联系的,侦查机关也未提供通讯往来和经济往来,不能排除赵清江为了减轻罪责而嫁祸于陈立亚。
5.被告人陈立亚没有取得利益,涉案药丸没有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陈立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立亚伙同同案人赵清江(已判决)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小学旁的一无牌工厂生产假冒“pfizer”等品牌的药丸。
2012年7月30日13时,公安人员在该制假窝点及赵清江租住的花东镇四联村凤岭庄24号的住处,起获假冒的标有“pfizer”字样的白色药丸200000粒、“pfizer”字样的蓝色药丸814400粒、“C50”字样的黄色药丸140000粒、“Vcgour”字样的黑色药丸200000粒、“C20”字样的黄色药丸17000粒,另外起获部分药丸半成品、原材料及一批生产设备。
经鉴定,起获的标有“pfizer”标识(药丸另一面则标有“VGR100”)的蓝色药丸814400片,共价值78996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立亚于2019年8月2日在郑州市金水区凯德广场成龙电影院被抓获。
2.(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94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赵清江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被告人陈立亚的南航旅客航班信息,显示被告人陈立亚2012年3月8日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飞往山西大同东王庄机场;
2012年3月13日从河南郑州新郑国际机场飞往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
2012年3月31日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飞往河南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2012年6月26日从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飞往山西大同东王庄机场。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起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接报后去到涉案无牌工厂及赵清江租住的花东镇四联村凤岭庄24号进行现场勘查,在上述两处起获大量假冒“pfizer”、“C50”等字样的药丸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料、生产设备等,并予以扣押。
5.辉瑞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Pfizer”、“万艾可”、“VIAGRA”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据材料。
6.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鉴定报告,证实涉案样品的片剂上,一面刻有“pfizer”、另一面刻有“VGR100”的字样,这样药品不是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产品,系假冒万艾可包装及片剂。
7.穗花价鉴(赃)[2012]86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标有“pfizer”标识的药品,共814400片,单价97元,共价值78996800元。
8.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委员会签订租用礼堂合同书,租用的时间是2007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租金每年18000元,五年递增20%。
其租用四联村旧礼堂,用来与其叔叔赖某2一起开办洗衣厂的。
其一共向四联村委员会交了两年的租金共36000元。
两年后其由于要外出工作,于是就退出了洗衣厂的股份,连同旧礼堂的经营管理等都由其叔叔赖某2负责。
证人赖某1提交的租用礼堂合同书。
9.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实: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旧会堂位于四联村委后面,是一栋一层的旧楼,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
由其侄子赖某1向四联村村委承租,后其于2010年接手承租。
2012年年初,一名怀有身孕的女子以制造五金产品为由向其租用了旧会堂,每月租金2500元。
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立亚是其的同胞弟弟。
陈立亚去内蒙古的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大概是2012年3月,当时其在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京海矿业有限公司当副经理,其建议他到内蒙古丰镇市区考察一下,陈立亚在内蒙古丰镇市待了3到4天。
2012年4月陈立亚再次过来内蒙古丰镇市,开始购买设备,成立施工队,后来到了2012年5月底基本设备就安装完毕,他就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矿业的开采生产经营。
2013年6月其所在的丰镇京海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撤离了丰镇市区矿区,陈立亚也没有继续在丰镇市进行生产经营了。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厂里的一个同事怀疑其偷了他的钱,为了澄清自己,其打电话报警,厂里的主管知道其报警后,叫上其他工人一起跑了。
其估计是厂里有问题,他们知道警察来,所以跑了。
其上班的厂除了进货和出货,其余时间都是大门紧闭的。
其工作的厂是生产药丸的,其见过的有蓝色、黄色、黑色、红色等很多种,主要是生产蓝色的药丸,一片4粒,每片包装上有“VIAGRA100mgSILDENAFILTABLETS”、“PfizerPM81391”字样,其上网查过是叫“伟哥”的药丸。
药丸的成分有硫酸钙、淀粉、湖精、葡萄紫、柠檬黄和原料等,是生产手册上写着的。
加工好的成品是用一个没有标签的黄色纸皮纸箱包装的,每个纸箱装2000片,每片4粒,由赵清江先拉去他在四联村凤岭庄24号的出租屋里存放,现有成品药20多箱。
听说药丸在市场上是每片卖100元。
现有成品药20多箱,具体数量其不清楚。
厂里每个月的出货量都不固定,订单多的时候,一天生产40公斤药丸,有时候半个月都没有生产。
厂是封闭的,只有一扇大铁门可以进出,外边有约2米高的围墙,厂房是一栋两层的建筑,房间有6、7个,面积有200多平方米,是在花都区花东镇四联村小学附近,老板向一个本地叫“赖某2”的人租的。
这间厂没有厂名,其不知道是否有工商营业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不知道药丸卖去哪里,是主管赵清江负责送货的,他开的是一辆黑色东风牌商务车,车牌是粤A×××××。
厂的老板叫陈立亚,是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马乡人,40岁左右,他有一辆红色的小车,车牌是粤A×××××,他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才到厂一、二次。
有时候是他老婆赵艳丽发工资,约30岁,河南省南阳市人。
他们平时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汇侨新城。
厂里包括主管在内有6个工人,主管是老板的小舅子,叫赵清江,25岁左右,是河南省南阳市人,他平时租住在四联村凤岭庄24号;
另外还有许某、沈某、师某和其,有时还有一个20多岁的男子。
其负责把制造药丸的材料配好,然后放到机器里,并观察机器把药丸包装的过程。
主管已经把配置材料的程序都写在本子上,其只需按照上面所写照做就行了。
厂里有八台机器,有搅拌机一台、烤箱机一台、粉碎机一台、压片机三台、包装机两台、还有一台坏的烤箱机。
其2012年2月份在这间厂上班的,每个月报酬在2000元到2500元之间。
其之前不认识陈立亚,其今年2月来广州时,陈立亚和赵清江开车到广州市广园客运站去接其,见面时陈立亚和其用河南老家的口音交谈,陈立亚说他和其妈妈是一个村的,以前住河南省大马乡后沟陈村,现在住广州市白云区汇侨新城。
其和老板陈立亚总共见过四、五次,平时很少见到他,是老板的小舅子赵清江及老板的外甥师某管理。
证人黄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立亚是其工厂老板。
证人黄某对案发地点、赃物、作案工具进行了签认。
12.同案人赵清江的供述,证实:2011年春节后,其到大姐夫陈立亚在花都区开的工厂打工,其在工厂里开一辆黑色商务车送货,有时在厂里搞卫生,在厂里做饭给工人吃。
2012年6月,其妻子许英要生小孩,其就回老家了。
厂里生产黑色、蓝色、黄色、红色的药丸,有些是用塑料膜压膜包装的,有些还没有包装,那些药丸的形状有圆形、椭圆形的,上面刻有英文字母和数字,用纸皮箱包装。
工厂有六、七台机器,包括其姐一共七人,其姐赵艳丽有时到厂里发工资,平时基本不在厂里。
工厂生产的原料有时是其姐夫陈立亚拉回来的,有时是别人送过来的。
该工厂没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其姐夫叫其送货去哪里其就送到哪里,其送货时,开车装着货物在四联路口、花东、广州等地,等候买家过来拉货,买家一般会开面包车过来把货拉走,然后其就回去了,其不收取货款,没有送货单。
同案人赵清江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立亚是其姐夫,是涉案工厂老板。
同案人赵清江对作案地点、赃物进行了签认。
13.同案人赵艳丽的供述,证实:其2008年认识其丈夫陈立亚,陈立亚在花都区家制假药的厂子,然后去内蒙开矿了。
其弟弟赵清江在这个工厂工作,基本上都是其丈夫陈立亚电话指挥其弟弟照看厂里的工作。
其没有具体负责厂里的事情,其家人基本上都在厂子附近住,其经常去那里。
涉案工厂的厂房是其租的。
同案人赵艳丽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立亚是其丈夫。
14.被告人陈立亚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立亚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立亚开设涉案工厂并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有证人黄某的证言、同案人赵清江、赵艳丽的供述及上述人员对被告人陈立亚的辨认笔录予以印证,旅客航班信息查询亦证实被告人陈立亚涉案时段多次往返广州,被告人陈立亚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立亚案发时段不在广州、未参与工厂经营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依法应当对被告人陈立亚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陈立亚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立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璇炜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李 惠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审员代理书记员 潘靖仪刘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