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12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旭江,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董旭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1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