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42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辉,福建重宇众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海佳服装店。
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前中******。
经营者:方晓应。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海佳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东杰 书 记 员 李心诗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