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73号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
被告: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法定代表人:衣明鹏。
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由于公共交通不便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的实施,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目前我省的特殊情况,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