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62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高中文化,住固始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坤和,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思民及辩护人黄坤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MITSUBISHI”系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注册号第79845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续展注册有效日期至2025年12月13日。
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陈思民从网上购买和五金店回收带有三菱“MITSUBISHI”标识的刀具盒子,最后将购买回来不是三菱品牌的刀片分装到带有三菱标识的刀具盒子里,按照三菱品牌数控刀片进行出售。
2018年7月31日,民警经侦查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中亭北路63号2楼抓获被告人陈思民,在其仓库查获假冒三菱数控刀片一批。
被告人陈思民至被查获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2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假冒数控刀片价值约人民币6.2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思民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缴获的假冒三菱“MITSUBISHI”标识数控刀片的照片、销售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投诉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材料、证人邓某、曾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思民的供述、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中止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民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思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思民犯罪数额不大,已销售金额仅为2万余元,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查获,犯罪情节轻微,在公诉机关已作不捕处理被取保候审,结合其悔罪态度和量刑情节,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思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三菱“MITSUBISHI”标识数控刀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饶 芬人民陪审员 汪 小 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