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吴芳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建新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BM3P1G。
经营者:吴芳,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吴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北区吴芳副食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