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728号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清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慧,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留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克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商场街**门脸/div> 法定代表人:刘宝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山鞋服有限公司、保定市速波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潘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