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154号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娟,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桂城市优品快捷酒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经营者:李海民。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桂城市优品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7元(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58.5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458.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