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福明路**雷圳大厦1704。
法定代表人:朱宝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被告:珠海市倍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岸村金三脚****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广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华亮、原审被告珠海市倍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赖华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青灰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其多预交的4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