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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来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20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来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程来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20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来兴,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来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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