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4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转委托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云门山路与范公亭交汇处购物广场A段**div>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被告: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澳龙国际物流城****楼B1-519div> 法定代表人:杨宝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青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临沂市东帝兴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