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梅,女,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AveMontaigne75008Paris)。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上诉人陈燕梅因与被上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陈燕梅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2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燕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