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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梅、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564号
案件名称陈燕梅、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燕梅;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燕梅,女,汉族,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30AveMontaigne75008Paris)。

法定代表人:LaurentMarcadier,首席财务官。

上诉人陈燕梅因与被上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陈燕梅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20元。

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燕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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