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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319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向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赤岭工业区一横南路**之5。

法定代表人:向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飞鹏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庆峰。

原审被告:向海燕,女,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事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荣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威公司)、原审被告向海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事业公司以其已与中荣威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事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2.5元,减半收取791.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新事业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582.5元,其多预交的79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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