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佳惠怀化商城**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PHJ8D9Y。
被执行人:陈善芝,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知民终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鹤城区广源百货经营部、陈善芝的银行存款679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