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22号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杰路。
法定代表人:王积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关中坝街道江东社区万圣路4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山明。
被告: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河南自贸试验区新郑片区(郑东)中兴南路福禄路嘉亿东方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蒋浩。
被告: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湛张村滹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靳永福。
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思南县山明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绿之源饮品有限公司、郑州云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