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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辖终20号
案件名称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院**楼**2706-4(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14791119。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佳盛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315744928D。

法定代表人:江亮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伍壹玖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壹玖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方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5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伍壹玖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505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伍壹玖捌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公司住所地、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市,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相关法院管辖。

本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福州方极公司无权提起恶意诉讼,并擅自主张管辖法院。

二、福州方极公司主张由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并判决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

伍壹玖捌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北京市,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方便法院调取证据,也有利于减轻伍壹玖捌公司人员参加庭审的时间、经济成本。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伍壹玖捌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诉讼,从福州方极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张伍壹玖捌公司将“广芳园”作为搜索引擎的搜索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及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了“广芳园”加盟内容,而在点击链接后进入的却是伍壹玖捌公司的推广网站,伍壹玖捌公司经营其他同类品牌奶茶加盟,与福州方极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侵害了“广芳园”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由于福州方极公司主张的上述侵权行为均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本案属于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福州方极公司作为原告选择以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鼓楼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福州方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4.2万元,因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伍壹玖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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