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9080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源时代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成立,总经理。
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董事长。
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WOKTIOTJEN。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源时代店、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金源时代店、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