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洪县心达心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
经营者:赵术艳,女,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射洪县心达心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9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以不再上诉为由,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