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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3042号
案件名称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工业路****厂房A401、402。

经营者:冯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以下简称柏香汽车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点法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柏香汽车店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书面审理,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同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香汽车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律点法商公司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律点法商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侵权。

2.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点法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律点法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柏香汽车店:1.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63001××××.9号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维权成本);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朗迅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1日,最近一次专利年费交纳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专利证书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是用于汽车导航仪,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体现设计要点的视图是立体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13日对涉案专利权出具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8月22日,朗迅公司与律点法商公司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专利以排他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律点法商公司实施,许可费用为每年50万元,许可使用期限为十年,并约定若遇到第三方侵害涉案专利行为的,朗迅公司和律点法商公司都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保全证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起诉时另一方应予以协助及配合。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柏香汽车店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判决:一、柏香汽车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01××××.9、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柏香汽车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点法商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律点法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律点法商公司负担787.5元,柏香汽车店负担1012.5元。

二审期间,柏香汽车店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该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邮寄送达律点法商公司,但律点法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律点法商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系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该份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该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与本案的处理结果紧密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决定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0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点法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据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律点法商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蓬江区柏香汽车用品店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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