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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2271号
案件名称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民终2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落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瑞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挺,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全,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南宁市长旺装饰材料市场第**第****。

法定代表人:孙达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挺,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与被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原审被告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1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辛挺,喜来登公司职员李汉全,九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来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如下:1.其使用的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JIJOFU”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人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喜来登公司,因此上诉人在网站、相关产品包装、店招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为自有商标,并没有商标侵权行为。

2.“香港九牧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注册成立,该公司的注册人可以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可以授权其他公司使用该公司的商标。

如果九牧公司认为该公司名称侵犯了其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九牧公司应该申请撤销“香港九牧公司”的注册登记。

3.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依职权追加香港九牧公司参加本案诉讼。

九牧公司答辩称:1.喜来登公司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的行为,超出了企业的地域性,侵犯了被诉人在先商标权,而非正当使用企业名称。

2.喜来登公司将含有涉案注册商标“九牧”文字作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号,并进行使用的行为,主观上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造成相关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与喜来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陈瑞钦,鉴于二公司关系特殊,一审法院未追加其作为被告程序得当。

恩典公司答辩意见与喜来登公司上诉意见一致。

九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喜来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店招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恩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卫浴洁具商品包装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赔偿九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

5.判令喜来登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6.诉讼费用由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沐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第1117525号“”商标的原注册人系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该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10月6日,到期后续展至2017年10月6日,后又续展至2027年10月2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喷水器;

水管龙头;

管道龙头;

配水龙头;

坐浴澡盆;

淋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卫生器械及设备;

洗手盆(卫生间用)。

该商标于2002年12月14日转让给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6月22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4044548号“”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到期后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地漏;

地漏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1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用加热器;

沐浴用设备;

洗澡盆;

洗涤用铜盆;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便桶;

淋浴器;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抽水马桶;

坐便器;

马桶座圈;

太阳能集热器;

晒皮肤器械(日光浴床);

水冲洗设备;

非医用熏蒸设备;

矿泉浴(容器);

矿泉浴盆(容器);

桑拿浴设备;

浴室隔板(围栏);

淋浴隔间;

洗涤槽;

蒸脸器具(蒸汽浴);

喷射漩涡设备;

清洁室(卫生装置);

太阳能热水器;

冷热湿巾机;

冷热柔巾机;

太阳能收集器;

浴霸。

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系列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

2006年11月17日,第1117525号“”商标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泉州市知名商标”;

2007年11月,“JOMOO”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2008年12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获评2008年“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九牧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认定“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0年11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JOMOO”商标获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2011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九牧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证书认定“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2年,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和“JOMOO九牧牌花洒”分别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2012年11月,九牧公司在第四届中国卫浴榜获评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九牧公司的第4044548号“”品牌在第六届中国卫浴榜获评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2015年12月,九牧公司的第6860453号“”商标被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等。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九牧公司为维权而委托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亚萍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陈亚萍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万泰隆国际家居建材展示中心的“香港九牧卫浴”(门店名称)商店,陈亚萍依次对万泰隆国际家居建材展示中心的外景、“香港九牧卫浴”门店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对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摄,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陈亚萍以刷卡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80元。

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陈亚萍对上述商品、刷卡单、发货清单及名片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二十三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陈亚萍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香港:0****-3078xxx;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古巷古二落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xxx;

网址:××;邮箱:ji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名片、发货清单、刷卡单、合格证各一张,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李建财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JIJOFU商标持有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门店名称)商店,李建财依次对长旺装饰材料市场的外景、“JIJOFU商标持有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门店、周围及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李建财以刷卡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80元。

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李建财对上述商品、“香港九牧王卫浴(监制)广西总代理”单据及名片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拍得照片二十一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李建财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商品的外包装盒正面显示品牌代言人陈夏妮,且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地址:香港:0****-3078xxx;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古巷古二落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xxx;

网址:××;邮箱:ji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名片、“香港九牧王卫浴(监制)广西总代理”单据、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份,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名片上印有“联系人陈粉玲、地址、地址:昆仑大道××市场××号”div>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人李建财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李建财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JIJOFU九牧卫浴”(门店名称)商店,对该商店门店、周围及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李建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200元。

上述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李建财对上述商品、收据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拍得照片十五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李建财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1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的商品外包装盒上显示品牌代言人陈夏妮,且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香港:0****-3078xxx;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古巷古二落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xxx;

网址:××;邮箱:ji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订货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份,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5月9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人王素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网络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当日,王素文在公证员黄小健及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jijofu阿里云”;

2.通过宽带连接进入Internet,打开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截图后,另存至“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3.在上述网页页面的“360搜索”栏里输入“阿里云”,点击“Enter”键,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4.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万网阿里云-阿里云万网域名开年“惠”,域名低至五折!wanwang官网”,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5.在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查域名”栏里输入“××”,点击“查域名”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6.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jijofu.com已注册”右边的“Whois信息”,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7.将鼠标移动至上述页面顶部,用鼠标选中“jijojf.com”,点击“打开链接”,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8.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首页”,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9.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关于”,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10.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形象”,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1.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产品”,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2.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动态”,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3.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联系”,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在上述截图中,王素文选取其中十六页并打印作为附件粘贴该公证书后。

2018年6月4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3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域名为jijofu.com的注册信息,所有者为ChaoanChaozhouSheratonCeramicIndustryCo.Ltd;在jijofu.com网站首页截图中显示“JIJOFU”商标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九牧卫浴”字样,以及“九牧品牌”、“九牧服务”和“联系九牧”等链接;

该网站“关于”的页面截图显示“公司简介:本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制中港合资企业……2008年5月先后被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品委员会审核,推介为‘中国知名卫浴十佳品牌’。

2012年3月在全国品牌培育推广活动中,经审核入选‘驰名品牌’……”等内容,该页面左上角标注有“JIJOFU”商标和“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该网站的宣传页面中大量使用“九牧”、“九牧品牌”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还显示“服务热线:400-7777-xxx、网站地址:××、公司、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安区古巷镇古二落园工业区邮箱:jiu×××@jijofu.com”等信息。

在审理过程中,九牧公司提交了前述(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附件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

一审法院在庭审时进行拆封查验,查明该包裹外包装纸盒显示品牌代言人陈夏妮,纸盒正面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香港:0****-3078xxx;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古巷古二落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xxx;

网址:××;邮箱:ji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九牧公司因购买相关侵权产品而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560元。

再查明,喜来登公司于2005年0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制造陶瓷器、陶瓷卫生洁具及配件、瓷泥、瓷釉颜料(不含危险品及涉及污染物排放);

销售五金、不锈钢制品、水暖配件、陶瓷洁具配件。

恩典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卫浴洁具、陶瓷制品、灯饰、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除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及超薄塑料袋)、厨房设备、酒店用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五金交电、卫生洁具、水暖器材等;

卫浴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又查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

该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666162号“JIJOFU”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洗浴盆、坐便器、水龙头、坐浴澡盆、马桶坐圈、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冲水装置。

该商标于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和喜来登公司。

2018年3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和喜来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中,九牧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是否侵犯九牧公司拥有的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若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点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通过查验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附件所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实物包裹,查明该包裹中显示的销售店铺地址与恩典公司的住所地一致,故可以认定恩典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查询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37号公证书附件所显示域名为“jijofu.com”的网站登记信息,可以确认域名为“jijofu.com”的网站即是喜来登公司的网站。

又通过查验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2号、第513号公证书附件实物,查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商地址、电话、厂址、热线电话、品牌代言人等信息与上述网站页面所显示的公司地址、电话、厂址、热线电话、品牌代言人等信息均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及上述网站页面显示的厂址亦与喜来登公司的住所地一致。

对此,喜来登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应认定喜来登公司生产并向恩典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案中,九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及宣传推广获得了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喜来登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九牧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喜来登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行为。

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喜来登公司及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恩典公司销售喜来登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并且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上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的行为,亦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造成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喜来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九牧公司的许可,在生产涉案侵权产品过程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的行为,侵害了九牧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恩典公司擅自销售喜来登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并且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过程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的行为,亦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前述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

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辩解其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香港九牧卫浴”文字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喜来登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喜来登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宣传页面突出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等文字的行为,主观上有利用九牧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九牧”文字的显著性,明显存在攀附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恩典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其行为亦对九牧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九牧公司主张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店招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九牧公司主张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九牧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应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的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九牧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喜来登公司、告恩典公司应连带赔偿九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前述数额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九牧公司要求喜来登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因九牧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喜来登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对九牧公司的商誉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九牧公司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喜来登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及店招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恩典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及卫浴洁具商品包装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九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九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九牧公司负担4678元,由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共同负担1872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喜来登公司的上诉理由及九牧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

二、喜来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喜来登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喜来登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经审查,喜来登公司是被诉产品的生产者和网站的管理者,其诉争行为本身涉嫌构成独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考虑到喜来登公司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喜来登公司已经提交了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与之相关的抗辩事由,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不参加本案诉讼不会影响本案的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也从未申请本案追加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为被告。

因此,一审法院未予追加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妥。

喜来登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喜来登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侵害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喜来登公司上诉称,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第6666162号“JIJOFU”注册商标,且该商标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近似,不容易导致混淆,故不侵害九牧公司的商标权。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水龙头”,与九牧公司的三个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为同类商品。

喜来登公司使用的“JIJOFU”商标虽然与涉案的“JOMOO”商标标识不尽一致,但九牧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心识别特征在于“九牧”和“JOMOO”两个要素,喜来登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将“JIJOFU”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组合使用在水龙头等卫浴用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产品的来源或者误认为该产品系由与九牧公司具有特定联系的生产者提供。

因此,喜来登公司关于其系合法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不侵害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三、关于喜来登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喜来登公司上诉认为,其在网站、被诉被诉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九牧”字样,系对香港九牧卫浴公司企业名称的正当使用,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构成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以及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四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案中,根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九牧公司的“九牧”字号经其推广宣传和长期使用,在卫浴产品领域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所知悉。

喜来登公司在其网站上载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九牧卫浴”等字样,并在网页上设有“九牧品牌”、“九牧服务”和“联系九牧”等链接,其将“九牧”等字样在卫浴产品网页上使用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与九牧公司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和九牧公司的卫浴产品相混淆。

喜来登公司还在该网站上宣称公司“2008年5月先后被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品委员会审核,推介为‘中国知名卫浴十佳品牌”、“2012年3月在全国品牌培育推广活动中,经审核入选‘驰名品牌’”等内容,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获得过上述奖项,喜来登公司的上述宣传内容显然意在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与九牧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喜来登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喜来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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