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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辖终56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江边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志杭,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陶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自编**铺。

负责人:何志杭,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夜鹰汽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源沣汽车灯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源沣广州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夜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夜鹰公司取得名称为“车大灯(020C)”、专利号为ZL××××.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源沣公司、源沣广州分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夜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夜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诉请判令源沣广州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夜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判令源沣公司对源沣广州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源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夜鹰公司在源沣公司购买商品,双方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源沣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源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源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源沣公司负担。

源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源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夜鹰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夜鹰公司在源沣公司购买商品,双方的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首先查明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再审查是否有专利侵权,因此本案应先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夜鹰公司以及源沣广州分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审被告源沣公司和源沣广州分公司的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佛山市和广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源沣公司上诉提出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改判支持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源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源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莹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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