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28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桐果顺化妆品商店,住所地海伦市安全街8委97组雷炎大街路北振兴路东中心广场综合楼西数3门。
经营者:刘丽辉。
被告:海伦市桐果化妆品商店,住所地海伦市安全街1委8组雷炎大街路北振兴路西钟表社综合楼半地下西数1-4门。
经营者:刘丽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海伦市桐果顺化妆品商店、海伦市桐果化妆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