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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10号
案件名称10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0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商城一区6号。

经营者:强凌斌。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以下简称通灵玉缘珠宝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通灵公司以与被告通灵玉缘珠宝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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