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10号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商城一区6号。
经营者:强凌斌。
原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洛社镇通灵玉缘珠宝行(以下简称通灵玉缘珠宝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通灵公司以与被告通灵玉缘珠宝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灵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