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3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俊洪,男,被告: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7室。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俊洪、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