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52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6231052A。
法定代表人:黄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爱网人乐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大同南路问天科技广场三期3121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C534Y2G。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爱网人乐巢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