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233号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H6D858。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金牛金属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M6JJ63。
经营者:黎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四川安其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MA63K6BY4T。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鑫,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金牛金属加工厂,四川安其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立案。
2021年2月1日,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重庆久合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