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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富贵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富贵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临湘市富贵堂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3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湘市富贵堂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临湘市火车站广场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LYJ7M56。

经营者:陈细芳,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82197903261041。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玖林,系陈细芳之丈夫。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湘市富贵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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