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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陈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执390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陈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陈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吴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执行人陈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

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6,000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其名下车辆(有抵押)已在另案查封中。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锦虹审判员  杨 蕾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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