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刑初7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杭辉,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人吴杭辉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实际羁押),同年9月2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海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代理检察员李雪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杭辉及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王彩平(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NIKE”、“李宁”、“BO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微信销售牟利。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公安局分别对被告人吴杭辉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九千余件,价值人民43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5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陆家角公房17、19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5070件。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84884元。
2、2018年11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大湖甸村横楼里32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李宁”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1590件,价值人民17万余元。
3、2019年8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甸桥新村二区18-1、元和路268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3166件。
其中,价值人民17万余元的假冒“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系被告人吴杭辉委托王彩平加工生产,共计3033件。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杭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杭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杭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次,被告人系初犯,并且主动缴纳了罚金,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吴杭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王彩平(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冒“NIKE”、“李宁”、“BOY”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微信销售牟利。
2018年6月5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陆家角公房17、19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5070件。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服装价值共计人民币84884元。
2018年11月22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大湖甸村横楼里32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李宁”注册商标的服装1590件,价值人民17万余元。
2019年8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被告人吴杭辉位于常熟市甸桥新村二区18-1、元和路268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NIKE”、“李宁”、“BOY”、“VANS”等注册商标的、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的服装共计3166件,以及“NIKE”、“李宁”等品牌的吊牌、绣标、领标等辅料。
其中,3033件标有“NIKE”、“李宁”等注册商标的服装系由被告人吴杭辉委托王彩平加工生产,价值人民17万余元。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2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对被告人位于常熟市虞山街道甸桥新村二区18-1幢的仓库进行搜查时,将其抓获。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杭辉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杭辉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马某、田某、成某、潘某、徐某1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徐某2、方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实物、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流水、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与续展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房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吴杭辉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杭辉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吴杭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NIKE”、“李宁”、“BOY”、“VANS”等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九千八百零四件(已扣除在案的服装二十二件)及假冒“NIKE”、“李宁”等品牌的吊牌、领标、绣标等服装辅料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