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305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玉屏天恩服装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海韵大厦二层南侧商场。
投资人:何秀林。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玉屏天恩服装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