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无棣县棣新一路中医院路北100米。
经营者:王平,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尧祥,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以其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无棣县利隆五金厨具批发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