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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齐河县张坤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齐河县张坤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齐河县张坤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8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张坤卫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齐河县齐河建材市场南门“乾坤卫浴大全”店铺。

经营者:张秀坤,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张坤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齐河县张坤卫浴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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