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雷能秀。
本院在执行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山市辣妈日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9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