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55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8栋4,5,6楼。
法定代理人:廖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大清,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雷州市,被告:深圳市仕诺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海城新村一区71号3楼。
法定代表人:颜大清,总经理。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大清、深圳市仕诺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2046××××.X,名称:双接口正反插式电源数据扩展坞)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