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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1726号
案件名称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斌斌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吉腾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三口镇华湘村。

法定代表人:汤华星。

被执行人: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第9栋353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94700390J)。

法定代表人:杨斌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斌斌,男,1984年2月27日,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民终43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7)湘0103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5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388元(以13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1925元,合计15731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斌斌、长沙基业长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3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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