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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436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4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村XX号。

经营者:戴建英,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国,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系戴建英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莲湖区鑫力盛日化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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