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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亚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07刑初319号
案件名称吉亚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亚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7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吉亚冲(别名吉二冲),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亚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亚冲及其辩护人连福瑞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中止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前后,被告人吉亚冲在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后大留村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

同期,吉亚冲又伙同吉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心相印”注册商标持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保定市满城区小马坊村厂房内组织工人擅自生产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

2017年12月7日,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将两处造假窝点查获并将生产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扣押。

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扣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对应的正品在保定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场供货价格为1085209元。

202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假冒“心相印”牌纸制品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吉亚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吉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李某1、刘某、李某2、谢某、苏某、田某、梁某、贾某、谭某、范某、李某3、温某、吕某、韩某、王某、李某4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心相印”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销毁说明、保定市富民纸业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亚冲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吉亚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吉亚冲适宜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亚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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