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3613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巾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紫金一区9幢8单元405室。
经营者:陈璐,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巾恩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