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72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苏雨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樊村47幢1单元一楼。
经营者:谢鑫。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雨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