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15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雅歌洗化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都市花园步行街5-015号。
经营者:苗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峰,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与被告齐河县雅歌洗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