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乐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21号
案件名称厦门乐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乐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乐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60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霄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上诉人厦门乐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43366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乐榜公司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及(2017)最高法民辖2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认定,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快手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于侵权行为地作出进一步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上诉人乐榜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APP上使用被上诉人快手公司的涉案商标作为软件名称,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在网络上完成,不涉及线下交付行为。

故本案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上述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快手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快手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

虽然上诉人所主张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有权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快手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乐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